2006年6月2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沿海的国家特殊保护林带采伐如何审批

  实施机关:浙江省林业厅
  许可依据:
  《森林法》第32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第10条第二款: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对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理程序: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2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上报)→省林业厅(20个工作日内决定;属一级保护的,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
  申报材料:
  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报批文件、拟被采伐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所在位置示意图;因工程建设需要的,还应附立项文件复印件(国家规定不需立项的项目除外)。